北京冉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宁凯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冉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611号
原告:西宁凯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冉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宁凯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冉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冉洋技术有限公司因疫情因素无法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喇海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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