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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企训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155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企训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开东路13号院1号楼1层10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1层东北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企训方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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