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02民初2538号
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3849。
法定代表人:辛奇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秉敏,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胜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34470306。
法定代表人:王恩重,职务:经理。
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欠付的2019-2020年度取暖费2056252.30元及违约金388631.68元(以2056252.3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20年1月4日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具体金额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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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入网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入网建筑外的供热设施的施工,管网工程建设费7395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延期支付,按延期支付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入网工程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管网工程建设费。
因被告一直欠付管网工程建设费,原告一直未为其并网供热。为解决被告入网建筑的取暖问题,2019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核实确认清单,双方确认,被告欠付管网工程建设费6395000.00元,取暖费2056252.30元。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协议》,被告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金牛山庄小区3#楼12套住宅抵押给原告,用以偿还管网建设费、取暖费等欠款。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热开栓协议》,协议明确,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取暖费2056252.30元,如未及时支付,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额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热入网合同》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供热入网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7年4月25日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热入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牛山庄申请接入**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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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管网。入网建筑物名称:金牛山庄,地址:牛圈子沟村××牛沟,建筑面积:预计入网建筑面积:87000㎡(含1#楼至6#楼及附属用房等,实际入网面积以双方最终核实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2、《入网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供热入网合同》考虑到**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困难,现就费用支付问题签订《入网补充协议》一份。3、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核实确认清单、金牛山庄1-6#住宅楼拖欠供热相关费用的核实确认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就**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牛山庄小区供热入网事宜于2017年4月25日就签订了供热入网合同,合同金额7395000.00元,**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支付1000000.00元,欠款6395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此欠费金额统计截止2019年11月13日;由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牛山庄1-6#住宅楼范围,2019-2020年度取暖费应交2056252.30元。4、《抵押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就金牛山庄供热入网事宜签订了供热入网合同,因**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问题2018年9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分两期付清管网工程款7395000.00元,但截至目前**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1000000.00元,尚欠款6395000.00元,现小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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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已回迁入住,要求开栓供热,为保证债务履行,依据市解遗办11月6日专项协调会会议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就**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2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等事宜签订《抵押协议》一份。5、《供热开栓协议》一份,用以证明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即2020年1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取暖费2056252.30元。如未及时支付,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所欠付金额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6、催告函,律师函,用以证明因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曾向其送达催告函及律师函,但被告既未回函,也未偿还欠款。
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核确认,原告提交的1、2、3、4、5、6号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5日,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供热入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发建设的金牛山庄申请接入**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管网。入网建筑物名称:金牛山庄,地址:牛圈子沟村××牛沟,预计入网建筑面积:87000㎡(含1#楼至6#楼及附属用房等,实际入网面积以双方最终核实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管网工程建设费用及付款方式:l、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市物价局文件(承价字{2004}24号)确定的入网工程建设价格及甲方预计入网建筑面积,甲方应按85元/㎡向乙方交纳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7395000.00元(费用暂按预计入网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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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计算,待工程竣工后,以双方核实确认的实际入网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2、付款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管网工程建设费。2018年9月27日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入网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热力集团有限贵任公司就金牛山庄小区于2017年4月份签订了供热入网合同,考虑到甲方实际困难,现就费用支付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甲方合同入网面积87000平方米,应交管网工程建设费¥7395000.00元,因甲方资金紧张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将管网工程建设费按分期进行缴纳,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期: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管网工程建设费¥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第二期:甲方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管网工程建设费¥5395000.00元(大写:伍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
2019年11月13日,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核实确认清单》、《金牛山庄1-6#住宅楼拖欠供热相关费用的核实确认清单》各一份,确认单载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就**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牛山庄小区供热入网事宜于2017年4月25日就签订了供热入网合同,合同金额7395000.00元,**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支付1000000.00元,欠款6395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此欠费金额统计截止2019年11月13日;由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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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庄1-6#住宅楼范围,2019-2020年度取暖费应交2056252.3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抵押协议》一份,因甲方资金问题2018年9月27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于2018年10月20日前分两期付清管网工程款7395000.00元,但截至目前**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1000000.00元,尚欠款6395000.00元,现小区部分业主已回迁入住,要求开栓供热,为保证债务履行,依据市解遗办11月6日专项协调会会议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就**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2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等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一、甲方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金牛山庄小区3#楼12套住宅(建筑面积1155.65平方米)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甲方保证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无争议、未售房产明细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则承担违约责任。二、2020年4月30日甲方向乙方付清管网工程建设费、首年度取暖费、管网维修工程款3项欠款,总计9153300.00元(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以上款项付清前,按协调会会议纪要上述抵押物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做禁止网签销售,款项付清后解禁。如逾期未付,乙方将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欠款问题。
2019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供热开栓协议》一份,约定:1、甲方本次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的金牛山庄l-6#楼住宅,经双方核实确认的供热收费面积85678.88㎡。2,根据承价字(2010)94号文件,取暖费价格标准为,居民24元/平方米、非居民33元/平方米(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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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甲乙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取暖费2056251.30元,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取暖费,暂停供热费,如未及时支付,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所欠付金额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取暖费。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一份,被告未支付该费用,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催要欠款,被告仍未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付的2019-2020年度取暖费2056252.3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4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取暖费本金2056252.3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供热入网合同》及《供热开栓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热开栓协议》、《金牛山庄1-6#住宅楼拖欠供热相关费用的核实确认清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金额明确即取暖费2056252.3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取暖费,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确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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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十日内向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取暖费2056252.30元,并自2020年1月4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2056252.3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8180.00元,由被告**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