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322号
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3849。
法定代表人:辛奇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秉敏,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泰家园小区25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孙景和,职务:总经理。
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一直在核对账目,事实与理由暂不明确,故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3.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一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