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668之一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亚楠,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窝瓜园98号热力集团综合楼402。
法定代表人:辛奇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秉敏,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