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668之一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亚楠,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窝瓜园98号热力集团综合楼402。

法定代表人:辛奇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秉敏,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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