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6364号
申请人: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MA3CBLNP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盛金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东区EGY4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28704。
法定代表人:齐心,总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村东豁梁沟内,组织机构代码1091093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盛金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7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一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淄国用(20**)第××号,土地坐落于张店区昌国路以北,东部化工区搬迁新址纵一路以东。
二、冻结被申请人承德盛金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7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