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6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设备货款、安装费234000元及违约金39000元,共计273000元。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2471元(含执行费407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76元,被执行人甘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