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6号创展国际A-25层。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2017)黑0103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执行黑龙江省力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03月19日、07月05日、08月04日、10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05月07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本案暂无执行回款,本院于2018年0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于2018年08月0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