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

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5588号
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忠书,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3.50元,由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