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

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709号
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24幢-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2QP79。
法定代表人:夏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忠书,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7号1单元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534742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上海顺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