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

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4民初3429号
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原武汉楚安之星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凯华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