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20号
原告:沈阳建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北四台子村(腾飞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兴安新城嘉园小区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建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建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建野建筑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