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发、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1815号 原告:**发,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新区**小区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