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1815号
原告:**发,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新区**小区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牙克石市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