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
法定代表人:崔岩忠,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桂红,女,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邵桂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256号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聊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秀远
人民陪审员 蒲 晶
人民陪审员 吴文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初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