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3民初3413号
原告: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办事处大崔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冯屯镇韩辛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325元;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24日与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茌平县冯官屯镇韩新村新打机井工程采购合同》,原告为被告共计打井27眼,工程款共计341629元,已付工程款273300元,工程至今欠款68325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1.原、被告《茌平县冯官屯镇韩新村新打机井工程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打井17眼,工程款计215100元;2.双方捺印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一张,工作内容为:机井350钢混机井,深80米、10眼;3.聊城金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编审报告一份,结果为:茌平县冯官屯镇韩辛村机井工程原报造价341629.5元、审核造价为341629.5元,17眼机井215100元,10眼机井126529.5元(原、被告签字认可);4.被告出具的证明条一张,载明:韩辛村打井27眼,总工费341629元,已付80%273300元,还有68325元未付,即欠打井款陆万捌仟叁佰贰拾伍元(68325元)欠款单位韩辛村委会(捺印)2020.11.22.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原、被告签订工程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打井,价款215100元。后双方协商增加10眼机井,并审计27眼总造价341629.5元。后被告付款273300元,还有68325元未付。
依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1523民初3413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12月7日将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在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官屯支行9150115011842050001850账户存款68325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审计结果给付报酬。现被告未能完全支付价款,原告可要求其支付尚欠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工程款68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财产保全费703元,由被告茌平县冯屯镇韩辛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季秀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