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茌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茌平县振兴钻井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茌平县人民法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256号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聊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