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3执1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是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一鸣,系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市惠东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支付电梯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贺大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赖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