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古某、彭某1等与惠东县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23民初4134号 原告:古某。 原告:彭某1。 法定代理人:古某,系本案的原告之一,原告彭某1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彭某2,系原告彭某1的父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惠东县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惠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东路4号华光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23231537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层A2101、A2102、A2106、A2110,A座22层A2201-A2210,A座23层A2。 负责人:***。 原告古某、彭某1与被告惠东县美好花园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