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康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南坛东路4号华光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康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螺仔湖四号小区康盈广场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康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维修保养款项152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15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限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