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
法定代表人曹兹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8号4幢3单元0202室。
法定代表人邓钢,职务董事长。
***与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7999.00元,仲裁费22612.00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7906.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春生
代理审判员  杨天山
代理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