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 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8号4幢3**0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4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527999元;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2612元。由被申请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费用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股权;无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债务。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山西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我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山西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山西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就到期债权进行仲裁裁决,待仲裁结果明确后向我院履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向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仲裁委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4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