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5192号
原告:华东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13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291号-2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华东理工大学与被告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向颖独任审理。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东理工大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理工大学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审 判 员 向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