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民初1526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原告***与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冀0984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984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三段与第四段之间添加一段,补正为“被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1101111972××××××××”;第一页第六段与第七段之间添加一段,补正为“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