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市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召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8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子岂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