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翡翠路创智公馆A座三层3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召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审被告:左建路,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上诉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被告左建路不是上诉人公司职工,上诉人未授权左建路向***借款,上诉人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沙河市,因此管辖法院应为沙河市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故上诉人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广贞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