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4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县。
被执行人:左建路,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沙河市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沙河市。
本院在执行***与左建路、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左建路、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0000元,现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左建路、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