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左建路,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左建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左建路的银行存款4747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左建路的银行存款474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