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左建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
被执行人:左建路,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沙河市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沙河市。
本院在执行***与左建路、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左建路、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左建路、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