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17号
原告:金华市宏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金信花园****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陈其豹,总经理。
被告:安徽徽景匠艺庭院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大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二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宏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景匠艺庭院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宏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1元,由原告金华市宏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敬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