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德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2执478-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德唐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德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22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德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投标保证金及三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306元,共计32806元,执行费3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书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持有信息、工商总局登记信息;通过线下到阳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德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39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被执人山西德唐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3280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