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漳电国电王坪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4民初1095号
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勃明,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天津保税区空港西二道**。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漳电国电王坪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新家园王坪村。
法定代表人:康成
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漳电国电王坪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举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