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3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住太原市。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项目初验款52.5万元、合同项目终验款52.5万元;2.依法判令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在合同之外新增工作量的价款145.25万元;3.依法判令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上述共计300.25万元);4.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年5月26日,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后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给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承担。2021年5月27日,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0年5月28日,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软件产品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及《车辆大数据分析系统技术协议》;2.依法判令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37.5万元;3.依法判令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损失25万元;4.依法判令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1年5月16日,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反诉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反诉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反诉人损失1万元。”2021年6月1日,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本诉原告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反诉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宽和警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晋文
审判员 范红琴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记员 孟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