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太原某某华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47号 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13501045,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86号-A16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华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7251733C,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华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华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38元,均由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