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47号
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13501045,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86号-A16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华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7251733C,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华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华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38元,均由原告威海市建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