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1民初466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798975。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242932。
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59号雨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418003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