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3340号之二
原告: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贵州金石园物流开发有限公司6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0124XP。
法定代表人:吴永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永健,系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01887。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润,系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9210646。
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59号雨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41800362。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案件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224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贵阳大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 用
人民陪审员  蔡乾坤
人民陪审员  李祖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鸣
书记员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