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6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生,侗族,住惠水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3日生,民族不详,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侧金钻豪城**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1752。
法定代表人:陈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雨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41800362。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六枝特区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胜利路(连城国际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630602890。
法定代表人:王兴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立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用代码9152011578477714J。
法定代表人:夏绍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华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立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七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万元和资金占用费46816元(从2017年10月31到2021年1月4日止。);2、判令七被告从法院受理之日,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清偿之日给原告;3、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和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局发包的撤并建制村硬化“落别乡樱桃基地产业通村水泥路”项目工程,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工程后又将涉案项目分包给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又将项目工程层层转包给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枝特区华腾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贵州立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该项目中标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导致原告组织人工施工后没有得到材料款和人工工资。经业主方和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机关协调,被告***和被告**书面向原告承诺在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垫资的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人民币28万元。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被告**通过被告贵州立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银行转款人民币20万元给原告的工人龙涛后,剩余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拖欠原告***工程款出具欠条一张,案涉工程系撤并建制村硬化“落别乡樱桃基地产业通村水泥路”项目,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案系因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案涉工程款引发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故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胜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绍春
书记员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