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8276号之一
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法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4109981U。
法定代表人:高正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9号雨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418003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受理,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己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9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