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茂升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知初字第44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弟桦。
被告河南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锡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以“河南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更换名称,停止了商标侵权行为,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其对河南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