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联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鑫联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5号经津大厦14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郝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区八千办事处邢庄206号。
法定代表人:段长城。
关于河南鑫联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60,000元、损失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河南鑫联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2月19日、2021年2月20日分别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2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冉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