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元大厦和同学********。
法定代表人:杜连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以南所**)。
法定代表人:崔树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未执结标的1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