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1097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杜连平,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6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招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无论起诉人是否中标被起诉人均应向起诉人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并不等同于招投标合同解除或无效,也不代表任何一方违约,而是正常按合同履行的结果,属于被起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起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称,按照被起诉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的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无息退还。被起诉人未支付保证金,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保证金及逾期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案系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投标保证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起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6266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