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618号
原告: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令,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崔树才,总经理。
原告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智能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招标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源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利招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源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承担);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告投标被告代理招标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包号:A),并于2018年6月21日支付保证金150000元。按照被告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无息退还。本项目于2018年6月29日开标,但被告迟迟未返还原告保证金。
双利招标公司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双利招标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及监理服务的招标活动(项目编号:DYETDZZC2018-043#),并代采购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条规定,A包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必须为银行汇款,投标人必须从法人基本账户在2018年6月25日16:00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双利招标公司。另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无息退还。投标截止日期为: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9时00分前。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年6月29日9时00分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第三开标室。
瑞源智能公司为参加上述项目A包招标,于2018年6月21日向双利招标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转款150000元。双利招标公司于该日向瑞源智能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开发区智能交通三期项目投标保证金。
诉讼过程中,瑞源智能公司主张双利招标公司本次招标并没有中标结果,并提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及监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告(第二次),主张双利招标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瑞源智能公司认为涉案项目之后未招标成功。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双利招标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招标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出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的行为,瑞源智能公司依据该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应视为要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对于瑞源智能公司的要约行为,招标人应在相应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招标投标合同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案中,双利招标公司代为发出的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有效期为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9时00分前。而至今双利招标公司仍未代为选定中标人并作出承诺,亦未有相关证据表明双方延长投标有效期,故应视为合同未成立。双利招标公司应当在2018年6月29日后60天即2018年8月28日退还瑞源智能公司投标保证金。故对瑞源智能公司要求双利招标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利招标公司至今未予返还,瑞源智能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应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利招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
二、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济南瑞源智能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