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执保193号
申请人:常州市乐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56489056。
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8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28718W。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申请人常州市乐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乐丰电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