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55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苏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693,44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93,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案诉讼阶段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常熟南门支行账号,但是未控制到实际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项专利,本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项专利:1、双机组联合供能系统,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11日);2、二氧化碳热泵系统的过滤器,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11日);3、二氧化碳热泵系统的蒸发器托盘,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日);4、二氧化碳热泵系统机组外壳,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日);5、二氧化碳热泵系统,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日);6、直流变频二氧化碳热泵冷热机组,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8日);7、直流变频复叠二氧化碳热泵机组,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8日);8、二氧化碳直流变频热泵热水机,专利号: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8日),查封的上述专利,如需续封的,请提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刘海林
审 判 员 滕卓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延泽
书 记 员 朱慧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