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破申111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01414338R,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4幢37室。
法定代表人:苏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树月,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28718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雪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赵丽丹
审判员 蒋先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