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民初1113号
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433838。
法定代表人:钟小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栋春,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文,江西文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奉新第二中医院,住所地:奉新县新吴大道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9215865730911。
法定代表人:袁湖兵。
被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林正刚。
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奉新第二中医院、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标正技
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计1133.5元,由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皮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