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433838。
法定代表人:钟小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文,江西文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协和大道50号(步红休闲度假村进大门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560414142。
法定代表人:侯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武宁县房管局、武宁县车管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4.47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4月1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4.47万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上官晨南
审判员 潘 晓 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