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茂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茂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258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胡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街办泰安巷****1-4-1。
法定代表人:黄朝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茂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工业园龙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益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义钊,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晋猛,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及房屋搬迁集中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工业园龙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益森,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义钊,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晋猛,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茂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及房屋搬迁集中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与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协商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