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9号1幢1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樊泽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丰台村。
法定代表人:郑兆礼,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违约金3020798元及后续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3元,执行费27808元,共计3064089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月12日向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冻结裁定书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证券、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100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转交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日,经本院向和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未查询到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18日,经本院在思源小区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兆礼询问:因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正在审计,且和顺县政府欠该公司的钱还没有给,所以暂时履行不了,该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待审计完成后,才能确定怎样履行。
5.2021年5月8日,本院将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6.上述情况及信息,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时也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郜文庆
审 判 员  周彦海
人民陪审员  苏晓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