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樊泽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丰台村v>

法定代表人:郑兆礼,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违约金3020798元及后续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3元,执行费27808元,共计3064089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中顺热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64089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飞